两地非法贩卖香烟赚差价 一男子非法经营被判刑

关立新 2015-07-10 16:39

“我以为只要卖的是真烟就没事了,没想到因为赚个香烟的差价还要被判刑。”江苏省东海人陈某站在东海法院的被告席上懊悔地说道。

“我以为只要卖的是真烟就没事了,没想到因为赚个香烟的差价还要被判刑。”江苏省东海人陈某站在东海法院的被告席上懊悔地说道。
事情还得从几年前陈某在外地打工说起。在打工过程中,陈某听一工友口中得知启东那边黄山烟便宜有货,并把卖家蔡某的号码给了陈某。回家后,陈某就与联系。2013年11月份,从启东市蔡某出购买南京(红)牌卷烟200条卖个东海县青湖镇的时某,卷烟价值人民币22000元。2014年5月份,陈某从启东市蔡某处购买黄山卷烟50条卖给东海县黄川镇张某,卷烟价值人民币2500元。每条卷烟赚取差价2元至5元。陈某雇佣张某驾驶轿车携带从山东省临沂市购买的卷烟,于2014年5月8日17时许,在途径连云港市赣榆区沙河镇与东海县黄川镇交界处时,被东海县烟草专卖局稽查人员查获。共计苏烟(五星红杉树)、利群(新版)、云烟(紫)155条。价值人民币28300元。
东海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陈某违法国家规定,未经许可经营专营、专卖物品,扰乱市场秩序,情节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。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罪名成立,依法予以支持。陈某检举他人犯罪,经查属实,是立功,依法予以从轻处罚。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较好,酌情予以从轻处罚。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,没有再犯罪的危险,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,可以宣告缓刑。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个月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四千元。对扣押在案的苏烟等品牌香烟155条予以没收,上缴国库。
法官说法:根据我国《刑法》规定,未经许可经营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、专卖物品,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,扰乱市场秩序,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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